山西省核學會章程
山 西 省 核 學 會 章 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:山西省核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譯名是SHANXI NUCLEAR SOCIETY,英文縮寫:SXNS。
第二條 本會是山西省核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從事核科學技術設計、研究、生產、教學、應用、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的,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、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,是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,是中國核學會的地方組織,是推動我國核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:高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偉大旗幟,以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,團結和動員廣大核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,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,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,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,促進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,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再創新,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,為建設創新型國家、構建社會講義和諧社會做貢獻。
本會遵守國家的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“百花齊放、百家爭鳴”的方針,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,弘揚“尊重知識,尊重人才”的風尚,倡導“獻身、創新、求實、協作”的精神。
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,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西省民政廳,本會接受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、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,接受中國核學會的業務指導。
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:太原市學府街102號,電話0351-2202335,郵政編碼:030006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范圍和主要任務:
一、 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,活躍學術思想,提高核科學技術水平,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。
二、 開展民間、國際間核科學技術的交流活動,發展同國內外的核科技團體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;
三、 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》宣傳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,推廣先進技術,舉辦核科學技術展覽會;
四、 編輯、出版、發行學術和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,傳播科學技術信息;
五、 接受委托,進行科技項目論證、規劃、評估、咨詢、鑒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活動,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。
六、 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、意見和訴求,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,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;
七、 開展對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術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,培養和發現并舉薦人才;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,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會員和工作人員。
八、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委托的其他任務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 擁護本會章程;
二、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并提出入會申請;
三、 會員資格
(一) 個人會員
1、 普通會員
(1) 具有助理研究員、講師、工程師、農藝師、主治醫師等中級職稱及以上的核科技人員;
(2) 從事核科技工作,有實際工作經驗,具有相當中級職稱及以上學術水平者;
(3) 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核科技人員;
(4) 熱心和積極技持本會活動的,從事核科技及相關領域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領導干部。
2、學生會員
高等院校核專業及相關專業就學的大學生、研究生,志愿參加學會的活動,可申請為學生會員。學生會員畢業后需另行申請批準,才能轉為普通會員。
(二) 單位會員
承認《山西省核學會章程》,擁有一定數量的核科技人員,愿意參加和支持本會活動的,從事核科技學術研究、生產、設計、教學、應用和管理的企業、事業單位,以及與本會建立密切聯系,依法成立的有關團體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
1、個人會員
由本人提出入會申請,并由各專業委員會或本會2名會員推薦,經本會審批,備案發給個人會員證,即為本會會員。
2、單位會員
由入會單位向本會提出加蓋單位印章的書面申請書,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批準后,發給單位會員證,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1、個人會員
(1) 有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2) 參加本會的活動和學術交流、討論和研討會;
(3) 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刊物和學術資料;
(4) 具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5) 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2、單位會員
單位會員除享有個人會員的全部權利外,還享有如下權利:
(1) 推薦和當選為團體理事;
(2) 取得本會在有關技術問題方面的咨詢和服務;
(3) 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有關業務培訓活動。
(4) 申請籌備組建符合本會發展需要的分支機構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
(1) 遵守本會章程;
(2) 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;
(3)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。
(4)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,并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;
(5) 按規定繳納會費;
(6) 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;
(7) 單位會員應接受本會授權對單位會員實施組織管理,并從工作和物質方面支持本會工作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
會員退會需向本會提交書面通知書,并交回會員證。
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,經本會提示仍不改正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三條 會員除名
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會員觸犯刑律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,其會籍自然取消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,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1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2) 選舉和罷免理事;
(3)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;
(4) 決定終止事宜;
(5)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修改章程,須經到會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,須由事理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,報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山西省民政廳批準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要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,按照章程和民主程序進行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1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2)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秘書長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;
(3)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4)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5)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6) 決定設立或撤消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;
(7) 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;
(8)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9)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10) 決定表彰和獎勵事宜。
(11)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不能到會,可委托代表參加,并有委托投票權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、3、5、6、7、8、9、10、11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1) 熱愛祖國,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;
(2) 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有較大影響;
(3) 熱心學會工作,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4) 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;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;
(5)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6)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(7) 工作作風民主,具有團隊精神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,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,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,報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山西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更職權;
(1)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;
(2)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3)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1)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2) 協調各分支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3)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4) 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5)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;
(1) 會費;
(2) 捐贈和贊助;
(3) 政府和社會資助;
(4) 掛靠單位拔款;
(5) 科協拔款;
(6) 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7) 利息;
(8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,開具“社會團體會費收據”。具體繳納標準如下:
(1)理事長單位,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;
(2)副理事長單位,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;
(3)常務理事單位,每年繳納會費3000員;
(4)理事單位,每年繳納會費1000員;
(5)個人會員,每兩年繳納會費500員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請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、審計、稅務等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拔款或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須接受山西省民政廳和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、保險和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。
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,經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批準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批準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終止前,須在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指導下成立結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山西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山西省核學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。
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。